肇事男子共賠償3受害人53萬元
  (詳見本報去年12月10日12版)
  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,緩刑1年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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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轎車失控沖向人行道連撞3人》
  □記者 陳標誌 通訊員 陳鬆鬆 王穎
  本報訊 去年12月9日,海口市紅城湖路與金花新路交叉口發生一起小轎車失控連撞3人的交通事故,事故共造成一人死亡,兩人受傷。今年5月6日,瓊山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,交通肇事男子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,緩刑1年6個月。
  法院經審理查明,去年12月9日,王某(男,現年52歲,臨高縣人)駕駛別克轎車載著妻子陳某鳳,從紅城湖路的榆海華庭停車場右轉彎駛入人行道從西往東方向行駛,適行人蘇某由東往西方向在人行道內行走,王某向右側躲避時,導致轎車碰撞蘇某左腳,接著轎車駛入金花新路,遇陳某安駕駛兩輪電動車搭載邢某沿金花新路由南往北方向行至此,轎車前保險杠左側又碰撞上電動車的左側後尾部位,然後沖入綠化帶,造成邢某當場死亡,陳某安、蘇某受傷以及電動車和小轎車損壞的交通事故。經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,王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。
  案發後,王某賠償受害人邢某親屬45萬元,取得了諒解;賠償受害人蘇某7.5萬元,賠償受害人陳某安0.55萬元。  (原標題:肇事男子共賠償3受害人53萬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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